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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0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96號原 告 周雅惠

顏立玟賴元生蘇立安朱志宏張晉傑

黃采彤被 告 台灣碳淨零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呂學海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被 告 呂同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復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未遵期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收文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是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