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115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15號原 告 黃偉進

謝致遠張殷瑋譚隆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俊志律師被 告 呂偉斌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複代理人 徐洸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6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裁判案由:股權移轉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