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27號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訴訟代理人 宋明龍(兼送達代收人)被 告 余德宏
林碧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要保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有民事聲請撤回訴訟狀存卷可參,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