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56號原 告 陳鈺樹被 告 陳淑卿
陳明華
陳淑貞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淑卿被 告 陳玉雲
高浩威謝平和高秀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係屬因不動產分割涉訟,揆諸前開規定,應專屬系爭土地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學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