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3號原 告 吳欣儒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林修平律師被 告 丁月英訴訟代理人 黃彥儒律師複代理人 蕭亦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後提出補充理由狀及新證據,本院認為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柯玟甫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