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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3號原 告 吳欣儒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林修平律師被 告 丁月英訴訟代理人 黃彥儒律師複代理人 蕭亦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後提出補充理由狀及新證據,本院認為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柯玟甫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