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43號上 訴 人 許瑜珊即 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柏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8,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