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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4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42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被 告 何愛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所提清償債務事件,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4,228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查詢清單可佐,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薇方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