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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48號上 訴 人 蔡仁被 上訴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蔡仁(下稱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83,27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0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提出上訴理由,併應依法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伊安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347,569元 1 利息 1,347,487元 90年5月10日 115年1月11日 (24+247/365) 6.85% 2,277,731.11元 2 違約金 1,347,487元 90年3月23日 115年1月11日 (24+295/365) 1.37% 457,973.91元 小計 2,735,705.02元 合計 4,083,274元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