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50號上 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訴訟代理人 王友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姍姍、林秀玲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上訴人主張之債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萬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