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56號原 告 周紀形被 告 陳碧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前某時,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嘉良」、「桃桃」、「阿漢」、「明杰」,LINE暱稱「高婉均」、「范達投資-李經理」、「小鄭」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並約定以作滿15個工作天可獲得取款金額0.05%至0.1%之報酬為代價,擔任俗稱「面交車手」之工作,而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意聯絡,先於113年10月間,由該詐欺集團暱稱「范達投資-李經理」之成員,透過LINE群組「VIP群星璀璨A8」,與原告聯繫佯稱:透過「VAECK」APP操作儲值,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約定面交投資款,而被告即依該詐欺集團之指示,於113年12月13日13時許,前往臺北市南港火車站,持冒用「范達投資」名義之偽造收據及工作證,向原告收取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得手後旋依指示而將款項交付予該詐欺集團暱稱「小鄭」之成員,藉此方式詐騙原告,並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款項之去向,嗣原告發現受騙,報警循線查獲;又被告上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不法行為,業經鈞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309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下稱刑案),其行為並構成民法上之共同侵權行為,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200萬元,並加計法定利息等語。
二、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辯以:
一、伊當時是接到飛機軟體的指示要伊去收取款項,他們說是投資公司,要伊是當外勤的收款員,伊沒有確認對方有無公司登記,對方也沒有幫伊保勞、健保,他們給伊一個QRCODE,叫伊去便利商店彩色列印出工作證及收據,伊每次去向不同的人收款時就有不同的QRCODE,就會印出不同的工作證及收據,伊那時候沒有想那麼多,伊以為是正當的工作,伊不是詐欺集團,不應要伊與詐欺集團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二、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對於被害人所受損害,所以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係因數人之行為共同構成違法行為之原因或條件,因而發生同一損害,具有行為關連共同性之故;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並不以共同侵權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犯意聯絡為必要,如在客觀上數人之不法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已足以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3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刑案卷附LINE訊息載圖、「VAECK」APP交易明細截圖,及「范達投資」收據、「范達投資」工作證等件可稽,並據被告於刑案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犯行,而經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309號刑事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在案(見本院卷第12至21頁),堪認原告之主張為有據。至被告雖於本件否認不法,並以前詞置辯,惟被告為具有相當智識及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其稱對於所加入之公司有無登記乙事未加聞問,並於每次向不同人收款時即自行至便利商店重新列印其工作證等情,顯與一般正當職業之工作模式大相逕庭,被告對於其係加入詐欺集團而共同參與詐欺取財、洗錢之事,難謂無容任發生之認識,顯具有不確定故意,且被告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不法行為均為本件原告所受損害之共同原因而為行為關連共同,已足成立民法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被告所辯洵無可採。
準此,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本件所受損害200萬元,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均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四、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