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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62號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蕭忠亮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峴維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壹仟陸佰肆拾壹元(計算式:本金56萬6412元+起訴前所生利息1萬2229元+違約金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柒仟陸佰壹拾元,原告尚應補繳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