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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82號上 訴 人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送達代收人 王喬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永隆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萬2,7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9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學緯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695,000元 利息 1,695,000元 112年5月9日 114年12月2日 (2+208/365) 5% 217,796元 217,796元 合計 1,912,796元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