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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03號原 告 羅瑋琪被 告 宏盛水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睫穎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律師

孫培堯律師王智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念諼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