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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258號原 告 王中被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8月24日送達原告(見本院卷第2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均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