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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29號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被 告 魏志淦

黃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訴字第1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