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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298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被 告 洪源駿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本件原告基於兩造間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之約定,請求給付借款本息及違約金,依該契約書第10條,兩造合意就該借據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司促卷第21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上開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