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398號原 告 蔡靜宜
周宗憲被 告 白菜寶寶協會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吳素慧被 告 林東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見本院卷第60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收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參(見本院卷第66-74頁),揆諸上開規定,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