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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49號原 告 王韻雯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被 告 全成進口磁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安被 告 吳青峰

林旺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壹仟玖佰陸拾柒元(計算式:本金96萬元+起訴前所生利息1萬1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玖佰肆拾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壹萬貳仟陸佰捌拾元,原告尚應補繳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