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64號原 告 禮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麗娜被 告 航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陳培堂被 告 陳逢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甚明。
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係對被告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就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等清償借款,依兩造所簽立之借款契約書第8條載有「因履行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各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