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8號原 告 李思瑩被 告 吳翎瑄 現在高雄女子監獄受刑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經查,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時在監,其未於該期日到場,非無正當理由,是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萱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