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85號原 告 張志坤
張志雄張惠珠張燕玲張漢仁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鐙之律師被 告 禇怡伶
褚俊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程序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原告具狀追加聲明請求被告就本件抵押權應先辦理繼承登記,並聲請再開辯論。是本院認本件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