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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88號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被 告 王美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