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11號上 訴 人 鄭介宇
王秋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蒼柏、李祖培、吳豐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計算式:100萬元+80萬元=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念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