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22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張涵茹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奕緯即椲勝油漆工程行、陳冠翔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3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樺勝油漆工程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椲勝油漆工程行」。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