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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29號原 告 黃雪枝被 告 劉育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五結鄉,此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限制閱覽卷);原告復未主張有何合意管轄之約定或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