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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39號原 告 福德祠法定代理人 陳東源訴訟代理人 王中騤律師被 告 許軒智

邱聰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後,未預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壹萬貳仟玖佰捌拾陸元【計算式:201447×(3.76+

5.81+9.07)+183812+174202=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玖仟柒佰零肆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參萬貳仟參佰捌拾捌元,原告尚應補繳壹萬柒仟參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