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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46號原 告 趙為克被 告 劉浩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6,6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於115年1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而原告迄今仍未按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徐翊哲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