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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68號原 告 王美儒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潘彥安律師上列當事人與東方爵士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臺北市○○區○○路000號地下1層之9樓房屋之最新完整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包含建物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及異動索引。

二、請求被告賠償天花板、牆面等清潔、修繕、重新施作費用共新臺幣20萬元之請求金額明細表(應分項列明)及計算式、計算依據、收據。

三、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學歷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