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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76號原 告 陳宏圖訴訟代理人 郭紋輝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慶聰、李士良、莊朱國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新北市○○區○○段0000○0000○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及以上揭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上之所有權人「身分證字號」,向戶政事務所調取「全部」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