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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00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訴訟代理人 黃晴筠

周永哲被 告 騰成醫療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天樞健

康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吳博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甚明。

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等清償借款,依兩造所簽立之中長期授信合約書第23條載有「…乙方及丙方對甲方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