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38號原 告 臺北市士林區慈諴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運永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被 告 PAEZ JIMENEZ FRANCISCO JOSE
(中文名:方逢碩)訴訟代理人 林曜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須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對原告之當事人能力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琬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