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55號原 告 何心寶訴訟代理人 劉育廷律師被 告 麗鼎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嘉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08,51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3,951,870元,總計為8,060,389元(計算式:4,108,519元+3,951,870=8,060,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919元,扣除原告已繳91,005元,尚應補繳4,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堯任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69萬元) 1 利息 197萬元 112年5月11日 115年3月3日 (2+297/365) 5% 27萬7,149.32元 2 利息 172萬元 113年7月12日 115年3月3日 (1+235/365) 5% 14萬1,369.86元 小計 41萬8,519.18元 合計 410萬8,5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