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73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被 告 林滋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依原告所提信用貸款契約書第26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業已約定就該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649號卷第17頁、28頁),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