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77號原 告 余俊義訴訟代理人 曾明秀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被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9日送達予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可憑(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448號卷第272至273、274頁)。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可稽。
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