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09號原 告 呂玉龍訴訟代理人 董幸文律師 林子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啟銘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被告翁啟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禹璇裁判案由:給付墊款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