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26號上 訴 人 薛書翰被上訴人 姜子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8,9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品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