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69號原 告 廖靜如被 告 海揚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莊訴訟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