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72號原 告 何王耀
陳翰霖蔡正融
楊慧君陳皇達
楊志桓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健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朝深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為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占用人之證明、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其上建物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如系爭土地之地上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則提出建物課稅現值證明),並依上揭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課稅現值證明其上之所有權人「身分證字號」,向戶政事務所調取「全部」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