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1號原 告 李宜佳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鄭育丞律師被 告 王瑞愉訴訟代理人 馬楚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因被告於網路散布親蔑及侮辱文字、威脅騷擾並佯稱原告私密影像外流,致其身心受創,而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且被告不得再以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直接或間接騷擾原告,及散布任何關於原告之不實謠言等情。查被告於原告起訴時設籍在新北市樹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觀諸卷內事證,無從得知本件侵權行為地,是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洽,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