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6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10號原 告 范芊茞訴訟代理人 林仕文律師被 告 日若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潘鐘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

劉建汎被 告 司永壽訴訟代理人 周冠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9,876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於114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今仍未按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見本院卷第18頁、第26至42頁)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翊哲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