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13號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被 告 巫志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