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36號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2廠法定代理人 陳健中訴訟代理人 林司涵律師
羅顥程律師被 告 捷能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楨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3萬3,09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於115年7月29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554萬3,090元,及其中483萬3,090元自114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1,071萬元自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原告擴張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556萬2,952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7,516元,扣除原告已繳5萬8,362元,尚應補繳10萬9,154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禹璇附表:(新臺幣)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554萬3,090元 利息 483萬3,090元 114年11月9日 114年12月8日 (30/365) 5% 1萬9,862.01元 合計 1,556萬2,9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