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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4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843號原 告 黃秀珠被 告 朱睿舟

廖淑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A02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A03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A02負擔十分之一,被告A03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A02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被告A03如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定。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A02、A03(下合稱被告2人,分稱其名)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5年6月1日言詞辯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

被告2人應各給付原告5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11頁),核屬減縮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伊與A02前係男女朋友,雙方分手後,因債務糾紛發生嫌隙,被告2人竟為下列行為:㈠A02竟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至同年4月14日間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如附件所示之書信2份,各複印3份,並分別裝入信封內後,郵寄給訴外人即伊之同事蔡玉蘭、魏淑苓、陳麗卿,以此方式散布關於伊之不實事項;㈡A02於113年4月11日上午9時25分許,在其基隆市○○區○○街00號住處,先繕打針對伊而為指摘傳述之公開信,並於信內載明「三天兩頭不幹妳,嘴巴翹的比玉山還高,如果幹的不爽,妳會買戒指送我,妳會帶我出國旅遊嗎?」等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文字後將之列印翻拍,並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將該文字照片傳送予A03,復由A03於同日上午9時54分許,依A02之指示將該等內容轉貼至有伊友人之「八仙女」LINE群組(除A03外另有7人,下稱八仙女LINE群組)。被告2人上開行為,已嚴重侵害伊人格權及名譽權,使伊受有精神上痛苦,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之規定,請求被告2人各賠償伊精神慰撫金5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2人應各給付原告5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A03:伊當時係受原告與A02之指示,而將該等內容轉貼至八

仙女LINE群組,伊並非主要肇事者,原告與有過失,自應減輕其求償金額;又原告精神不振及在自家摔倒,與伊上開所為無關等語,資為抗辯。

㈡A02:伊所撰寫之書信,係針對「黃美婷」,未提及原告,原告應先證明其為「黃美婷」等語,資為抗辯。

㈢均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A02所為前揭一、㈠侵權行為之事實,業經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易字第82號刑事判決認A02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A02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易字第119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被告2人所為前揭一、㈡侵權行為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842號刑事判決認被告2人所為係共同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分別量處A02有期徒刑3月,A03拘役30日,並均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被告2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易字第93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該等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至23頁、第28至44頁)。被告2人雖辯稱:A03係受原告與A02之指示而為上開行為;上開所為係針對「黃美婷」,未提及原告云云,然A03於刑事案件偵查中供稱:A02先收到原告的文章,隔天A02再傳送該文字照片給伊,伊再轉發在八仙女LINE群組;A02則供稱:伊有將附表書信請他人轉交或寄給原告之主管蔡玉蘭、同事魏淑苓、陳麗卿,再請渠等轉交給原告,信裡面有寫「請轉交給A01(即原告)」等語,顯見被告2人自始指述之對象為原告本人,被告2人仍以前詞置辯,即非可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2人所為之侵權行為,侵害原告之名譽、人格權,原告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原告請求被告2人給付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自陳為高中畢業,無業,仰賴勞保退休金維生;被告A02自陳為高職畢業,無業,仰賴勞保退休金維生;被告A03自陳為國中畢業,擔任運輸公司之負責人,公司現由子女經營,仰賴勞保退休金維生(見本院卷第112頁)。復徵諸本件各次侵權行為之時間、態樣及原告人格法益受侵害之程度,及兩造財產所得,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可參(見外放之限制閱覽卷宗)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A02賠償5萬元、A03賠償3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應屬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理由而不應准許。至原告雖提出其至醫院就診之門診病歷、診斷證明書及收據等資料(見本院卷第74至106頁),惟此至多僅能認其曾因雙膝及右肩挫傷、左膝半月板破裂就醫,及罹患伴有混合困擾情緒及干擾行為之適應疾患等情,尚無從證明其就醫及所患疾病,與被告2人上開所為言論有關,是尚難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2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併請求被告2人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即A02為115年5月13日、A03為115年5月12日,見本院卷第60、62頁),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之規定,請求A02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115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A03給付原告3萬元,及自115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2人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金額併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玥彤附表:

編號 貼文內容 1 給新光人壽黃美婷女士的公開信(第一篇) 只是三通電話就能讓妳嚇的跑去報警,還申請保護令,怕什麼?別那麼孬種,敢做要敢當出來面對解決問題,當年的分手妳一腳把我踢開,將我鎖在門外,連一條內褲都不肯給我,妳私吞了我,所有財物,妳那惡劣的行徑和殘忍的手段,是我這輩子永遠無法抹滅的傷痕,我真的無法想像,對一個睡在妳身旁,服待妳長達五年的男人,心腸如此的下流跟狠毒,去年為了保險的事,我故意跟妳連繫,目的是要向妳討回我的東西,那一顆一克拉的鑽戒,妳一開口就說,妳(找不到),這就註定我們再度分手的原因,因為妳不老實(說謊)確實是妳的本性,尤其是那句(我愛你),現在回想起來,真是噁心至極,如今一切已成過眼雲煙,現在二件事,妳必須出面解決,不必叫妳兒子在那裡耍嘴皮子,耍憋三,妳無法逃避的。 (一)、那顆閃閃發亮價值不斐,讓人心動的鑽戒是我這輩子賺到的第一桶金,犒賞自已的禮物,是我的傳家寶,對我意義非常重大,妳不能私吞它,妳知道它在那裡,妳必須還給我。 (二)、妳去年確診期間,每天三餐都拜託我幫妳準備食物並按時送到妳家門口,整整一個星期,從沒懈怠過,妳說理賠下來,費用要給我一半,這是承諾,如今事隔一年,錢呢?,不要又再要無賴,勸妳一句話,不要吃人夠夠,會遭天譴的。 以上這二個問題,我在這裡鄭重宣誓,如有半句謊言,我會被車撞死,絕子絕孫,如果妳不願意還我,只要妳膽敢跟我發一樣的誓,那我會考慮選擇放下,畢竟,那是身外之物,就讓這二筆帳跟妳一起進入棺材吧!給妳一個月的時間,慢慢的冷靜的思考,我會等到妳回覆為止。 記住:暫時沒把妳的名字填上去,是不想傷害妳好自為之,不回應,我就昭告天下 都跟我的朋友講妳不認識的 A02 敬上 2023.12.20 2 給新光人壽 女士的公開信(第二篇) 本人於2023年12月20日私底下善意地向你討回當年同居時妳所扣留我的一些財物,妳不但置之不理,更向我提出妨害名譽告訴,既然你要把事情搞得那麼複雜,給妳臉,妳也不要臉,那我也只好奉陪到底,妳不必利用告訴來威脅我,來迴避妳那骯髒下流的行為,我要替我的子孫討回一點公道,妳躲得了一時,躲不了一世的,下面列舉妳扣留我的隨身財物計有 品名 價格 數量 備註 1克拉鑽戒 000000 0 1991年購入 紅寶石戒指 &ZZZZ;00000 &ZZZZ;0 &ZZZZ;0008年購入 藍寶石戒指 &ZZZZ;00000 &ZZZZ;0 &ZZZZ;0009年購入 綠寶石戒指 &ZZZZ;00000 &ZZZZ;0 &ZZZZ;0000年購入 臘腸狗 伙食及工本費 &ZZZZ;00000 &ZZZZ;0 &ZZZZ;0002年A01確診 冬季外套 6 夏.冬季T恤 20 廈.冬季內衣褲 15套 以上這些只是我僅存的記憶,妳欠我太多了,等我想到時我會一二包告訴妳,奉勸你做人不必這麼的卑鄙無恥,對妳不會有甚麼好處的有種就不要封鎖我的電話,好好面對解決 A022023.03.20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