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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55號原 告 鍾傳媚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律師複代理人 江昇峰律師追加原告 李雪芬訴訟代理人 江昇峰律師被 告 臺北市圓山金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光輝訴訟代理人 林妙玲被 告 温卲宸(即億旺防水抓漏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簡詩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後,未預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玖萬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1項49萬元(見原證5)+訴之聲明第2項10萬元+訴之聲明第3項40萬元+訴之聲明第4項10萬元+訴之聲明第5項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玖佰參拾參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壹萬參仟零柒拾元,原告尚應補繳伍仟捌佰陸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