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61號原 告 陳碧林被 告 林易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款項,依原告於起訴狀所載被告之地址為「新北市林口區」,及依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被告戶籍地址係設於「新北市中和區」,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