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22號原 告 謝馥伊上列原告與被告秦政雄(已歿)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
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準此,可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查被告秦政雄於起訴前之民國102年3月14日死亡,有個人戶籍
資料在卷可佐。原告既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依上說明,本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