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4號上 訴 人 樓惠英
史芸瑄被 上訴人 黃思閎
林秀靜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1529元,應徵裁判費1萬1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