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68號上 訴 人 謝孟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彥睿、吳家蓁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對於民國115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預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及繕本,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等規定,預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柒佰捌拾伍元,如未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其一,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