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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9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89號原 告 峻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一平訴訟代理人 陳逸帆律師被 告 巨暘醫療器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商亞太醫療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次按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原告逾前項期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仲裁法第4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依被告聲請,於民國115年7月6日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規定,裁定於兩造仲裁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翌日起20日內將本件提付仲裁,並向本院陳報,逾期即駁回其訴,原告已於115年7月15日收受該裁定,惟迄未向本院陳報已將本件提付仲裁,依前揭規定,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事由,爰撤銷本院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依仲裁法第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萱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