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99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慕少萍相 對 人即 被 告 吳峯明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就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確認保證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起訴未具體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正,抗告人已於同年5月8日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抗告人民事補正暨補充理由狀(二)可稽,是本院以抗告人未遵期補正上開事項為由,於115年5月8日以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即有未合,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依前開規定,由本院自行撤銷原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念諼